肥西县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肥西县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本协会属行业协会,是由全县建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建设,加强意识形态教育,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城市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肥西县住建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肥西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是 肥西县住建局上三路办公楼三楼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调查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和应对措施,为政府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企业提供指导,推动本县建筑业不断深化改革。
(二)维护本行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及时传达政府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沟通本行业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
(三)加强行业管理,配合政府做好行业内企业技术等级考评,注册登记工作。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协调行业内部的竞争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制定行规、行约,依据行规、行约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约束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并监督执行。
(四)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积极提供有关的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收集和发布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设备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信息。
(五)进行本行业新技术、新工艺、优质产品及技能的鉴定和表彰,并向各级政府部门推荐。
(六)积极开展各种技术、技能、业务培训活动,协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管理人才的开发,不断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
(七)促进交流,发展同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八)承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以上内容概括为: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肥西县建筑业管理的制 度化、规范化;
(二)组织编制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地方管理技术资料,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开展行业考察交流学习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
(三)向政府“献言进策”,促进肥西县建筑业良性发展,实现建筑业大县向建筑业强县的转变;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
定的影响;
(四)企业法人住址在肥西县并依法取得从事建筑活动所需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中介服务,以及为此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协会保护。会员有向协会
提出建议、反馈意见、请求帮助和批评监督等权利;
(三)优先在肥西县工程建设信息网发布企业信息;
(四)优先获取协会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参与协会管理,有权审议协会的工作,向协会
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和批评;
(六)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享有协会提供
的各种服务;
(七)对协会的活动和经费开支有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及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肥西县住建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肥西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肥西县住建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肥西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肥西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协会秘书长一人,其人选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通过,在正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协会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
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协会及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一般财务支出由秘书长签字,重大支出由会长签字,特大支出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肥西县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肥西县住建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肥西县住建局审查同意,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肥西县住建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肥西县住建局和肥西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